甘肃中医药大学吴东魁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拓展自身综合素 质,促进其全面发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吴东魁奖学金” 由我国著名国画家、鉴赏家、 收藏家、教授,享受政府津贴的国画一级美术师,鲁西南画派创
始人吴东魁先生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 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甘肃中医药大学学籍的,
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学兼优,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立自强,助人为乐,服务社会;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临床技能突出参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 90 分,考查课成绩不低于良好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 90 分;
(六)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适当将成绩条件下调为:参评
学年单 科 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不低于良好,综合考评成绩不 低于90分。
1.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树立良好形象,作出突出贡献,赢得社会赞誉。
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3.对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
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并采用,为学校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学生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等方面 有突出贡献或社会影响较大者,经校长提名可直接获得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者加分参考条件
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时,根据下列加分条件进行排名,择优选拔。加分标准如下:
(一)论文加分
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和篇数来确定加分总和,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未见刊的论文依据出版社样稿、录用通知及缴费发票者亦认可)。具体加分分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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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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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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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I、ISTP、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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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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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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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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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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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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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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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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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项目加分
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根据相关项目申报书,不计排名,每项课题加3分,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项。
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学校创新基金项目,加10分。
(三)竞赛获奖加分
根据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所获奖项为个人奖时,加分分值为相应获奖等级的最高加分分值。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团体内成员共同分配最高加分分值,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所获奖项为团体奖,但排名不分先后的,所有获奖成员平均分配最高加分分值。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类别计算。具体加分分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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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层次
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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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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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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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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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最高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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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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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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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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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最高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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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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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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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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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最高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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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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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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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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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研获奖加分
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排名前5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75%、50%、25%和20%,第6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类别计算。具体加分分值同竞赛获奖加分值。
(五)国家发明专利加分
以我校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不计排名,加10分。
(六)专著加分
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出版学术专著,主编加分10分,副主编加分8分,编委加分5分。
(七)社会活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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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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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学生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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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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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及社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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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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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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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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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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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科研类获奖加分
非科研类获奖情况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文体活动类获奖情况。个人荣誉称号指因表现突出受到各级部门表彰的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优秀队员等个人荣誉称号。国家级荣誉加8分,省部级荣誉加5分,校级荣誉加3分。文体活动类获奖情况指参加除学科竞赛类活动以外的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如辩论赛、讲课比赛等。文体活动类获奖加分参照竞赛获奖加分情况。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奖励金额为每人 10000 元,奖励名额共 20 名(严格按评选条件评定,可缺额)。
第六条 评定时间和程序
(一)此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 10 月进行。
(二)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所在班级组织初评,推荐上报学院。
(三)各学院组织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推荐材料,确定初选
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将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组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五)学校确定获奖名单后将材料报送出资人,由出资人或委托人确认最终名单。每年奖学金发放仪式邀请出资人或委托人参加并颁奖。
第七条 获奖的同学应正确使用奖学金,反对铺张浪费或者用于不利于学习进步的其他方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精神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取消获奖荣誉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获奖学生应向出资人表达谢意并定期向出资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中医大发〔2017〕120 号